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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2岁孩子用父亲信息扫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撞伤老人!法院这样判…

2026年02月11日 06:09
 

寒假即将来临,假期是青少年学生违规骑行事故的高发期,请广大家长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尽到监护责任。

福建南平浦城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为公众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4年底,年仅12岁的小王使用父亲的身份信息在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小程序完成实名注册后,扫码解锁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黄外出。行驶过程中,小王在右转弯时,与正在横穿马路的张奶奶发生碰撞,导致张奶奶受伤。

张奶奶因此次事故造成桡骨远端骨折及多部位挫伤,住院治疗12天,后续司法鉴定认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与小王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张奶奶将小王及其父母、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某科技公司、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浦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其已在车身醒目位置标明“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履行了必要提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小王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年满16周岁合法驾驶人”条件,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王的父母赔偿张奶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